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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分哪几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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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具体方针、并组织实施。(二)研究制定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育改革和办学改革的实施。(三)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四)主管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资格认定;参与制定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和规章制度;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五)统筹管理本部门的教育经费;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贷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和办法;按照党、和省国家确定的教育经费增长的原则,监测各区、县(国家)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对全国教育基本建设和局属教育事业单位经费及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指导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六)负责全国各类学校网点布局规划调整工作,学校基建、校舍和校产及教育用地的管理。(七)负责管理全国学历教育及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国家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负责继续教育、成人自学考试、扫除青壮年文盲。(八)负责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核;负责协调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九)负责国家教育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劳动工资、人事调配、编制管理及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指导全国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十)指导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品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十一)组织和指导全国教育科研和教研工作;指导教育理论研究、教育学会工作。(十二)代管理国家教育督导室,负责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对下级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十三)负责全国教育系统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十四)承担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十五)承办国家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定。国家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工作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十六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局有下面几个部门:办公室、法规处、发展规划处、财物基建处、基础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科研处、体育卫生与艺术处、高等教育处、教育督导室、思想政治教育处、保卫处、组织人事处、机关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局有下面几个部门:办公室、法规处、发展规划处、财物基建处、基础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科研处、体育卫生与艺术处、高等教育处、教育督导室、思想政治教育处、保卫处、组织人事处、机关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局是主管教育的单位,底下分了许多部门科室,有办公室、财务科、人事科等等,教育局底下最有职权的科室应属基教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报请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报请上一级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地方的领导;2、上级教委的领导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5号)第二条 主要职责 国家教委是主管全国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全国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工作的方针、、法规及重要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教育理论等。(二)研究制订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三)综合管理全国的基础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四)参与国家经济和科技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并根据其基本精神和要求,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和办学的改革,理顺教育内部和同外部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治、科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及运行机制。(五)按照党、确定的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原则,监测各地贯彻“两个增长”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委制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法规,归口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六)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和规章制度,指导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伍的建设工作。(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八)归口管理全国的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规划、指导大学后继续教育工作、成人自学考试工作、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九)改革高校的招生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研究生层次的招生指导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计划。(十)组织高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规划、指导并推动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及科研成果转化工作,规划并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十一)归口管理教育系统对外交流,负责出国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等工作以及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负责实施教育对外智力开发援助计划。(十二)规划并管理国家教育管理情报、统计资料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十三)管理委属高校和委属企事业单位,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考核任免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十四)完成交办的其他事项。按规定,管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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