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具体视违法情况对待。
法律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行为,也设定了行政处罚该《条例》对擅自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未设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抄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袭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百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并处没度收违法所得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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