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以小时计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拓展延伸
解除非全日制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法规定,解除非全日制合同后,员工通常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虽然签署了非全日制合同,但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5天的工作安排表明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持续的雇佣关系。因此,在解除合同时,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因解除合同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金额可能会根据合同条款、工作时长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而有所不同。员工应与公司协商或寻求法律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以小时计酬的用工形式,工作时间有限。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非全日制合同后,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以弥补因解除合同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金额可能会根据合同条款、工作时长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员工在解除合同时应与公司协商或寻求法律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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