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服役制度:
中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中所服的兵役。在现阶段,凡是在中国人民各军兵种和人民武装中服役的公民,都属于服现役。现役分为军官的现役和士兵的现役。
现役士兵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在现阶段,凡是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都属于服预备役。预备役区分为军官的预备役和士兵的预备役。
2、衔级制度:
衔级制度分为现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和预备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军官衔级制度和士兵衔级制度。现役军官的制度,包括等级的设置,军官职务等级编制,的首次授予,的晋级、降级、取消和剥夺,以及的标志和佩戴等一系列制度。中国人民武装实行警衔制度。
3、管理:
中国兵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其管理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第二,各军区的兵役工作,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由各军区负责。
第三,省、地、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兵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领导下,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应根据市、县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规定完成本单位(地区)的兵役工作任务。其兵役工作业务,由人民武装部或指定单位办理。综上所述,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十三条
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